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嫄,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茜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北岸社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城,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茜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11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975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87.5元,由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