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49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美谊佳商行,住所地英德市******人行综合楼首层汽车通道以南第四卡。
经营者:朱建梅。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美谊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