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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英德市美谊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802民初1490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英德市美谊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英德市美谊佳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802民初149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德市美谊佳商行,住所地英德市******人行综合楼首层汽车通道以南第四卡。

经营者:朱建梅。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英德市美谊佳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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