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437号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长安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泽森,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永梨,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昆山贝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贝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昆山贝壳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河北小蚂蚁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宝宝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