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7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019M,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6号。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忆枫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7PMBXD,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石塔头村53栋2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叶明亮,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忆枫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