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巧利,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县国臣烟酒门市部。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北关内环路。
经营者:赵国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桂芬,女,汉族,1964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县国臣烟酒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由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该请求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准许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长垣县国臣烟酒门市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