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8民初9916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汾阳市德力视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德力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瑞景华庭小区西河路临街门市北七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明。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汾阳市德力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