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知民初159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李霞,女,汉族,1979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获嘉县。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李霞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杨李霞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