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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与馨月汇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馨月汇月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5965号
案件名称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与馨月汇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馨月汇月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馨月汇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广州馨月汇月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樊孝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终596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投资人:樊孝标,该院院长。

上诉人(一审被告):樊孝标,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时代月子中心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广州馨月汇月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林冰,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芳,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培,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馨月汇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桃林路1160号。

法定代表人:徐立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雅妮,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下称时代医院)、上诉人樊孝标、上诉人广州市时代月子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馨月汇母婴专护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馨月汇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4民初15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代医院及樊孝标共同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上海馨月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海馨月汇公司负担。

主要上诉理由:(一)取证公证书显示,时代医院在网页上突出使用的是未注册商标“TIMEWONEN’HOSPTIAL”,并非“馨月汇”,时代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对上海馨月汇公司“馨月汇”商标权的侵害。

在相关网页中,时代公司也没有突出“馨月汇”字样,其标示“馨月汇”仅是为了告知消费者提供“月子母婴照护服务”,是对公司名称的合理使用。

(二)一审法院认定时代医院与时代公司共同经营“月子母婴照护服务”错误。

时代医院是医院,没有从事非医疗诊治“月子母婴照护服务”的经营项目。

时代医院与时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约定“月子母婴照护服务”属于时代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其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时代医院不享有时代公司的利润收入,不承担亏损,不能认定为共同经营行为。

(2017)沪徐证经字第7526号公证书所显示的网页主办单位是时代医院,内容是关于医院的介绍,没有发布时代公司的任何资料。

(2017)沪徐证经字第7527号公证书所显示的网页内容并非时代医院发布,是通过百度搜索结果点击打开,存在“跳转嫁接”的可能。

(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6803号公证书所显示的网站并非时代医院管理,不能以网页上标注的“版权所有”来确定由时代医院发布。

(三)时代公司的“月子母婴照护服务”经营项目收入与时代医院无关,即使该公司无意侵害了上海馨月汇公司的商标权,由于没有造成上海馨月汇公司的任何损失,一审判决承担10万元赔偿的连带责任金额过高。

时代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海馨月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要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时代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对上海馨月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没有事实支持,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根据“中国妇幼保健协会”评审结果认定馨月汇为知名字号,属于对评审性质的重大误解,将市场主体的资质等级直接等同于产品的知名度错误。

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并非政府机构或行政事业单位,是一个会员组织,所创造的等级评审项目没有权威性与公信力。

其等级评审条件是建筑面积、护理人员等硬件要求,旗舰级优特可能代表参评人的硬件资质相对较好,与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影响力无关。

一审认定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服务具有知名度错误,应予纠正。

2.“月子母婴照护服务”的地域属性明显,营业范围受到空间的严格限制。

“月子母婴照护服务”没有实体店则无法在当地经营,经营者不会浪费金钱到外地宣传。

上海馨月汇公司仅在上海开了两家分店,在广州或全国其他地方没有分店和宣传推广。

在广州没有消费者知晓,更不可能将“馨月汇”与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服务联系起来。

且取证事实显示,时代公司的工作人员当时坚持称广州馨月汇与上海馨月汇公司无关。

这充分说明在上海以外,没有人知道上海馨月汇公司的“馨月汇”。

另外,上海馨月汇公司受让“馨月汇”商标的时间为2013年2月,此前经营的是酒店,其真正将“馨月汇”用于“月子母婴照护服务”的时间不长,在“月子母婴照护服务”的服务领域没有什么知名度。

3.上海馨月汇公司没有在广州推广经营,“馨月汇”字号在上海以外没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不能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

时代公司使用经工商登记核准登记带有“馨月汇”的企业名称是合理使用。

时代公司在宣传资料中使用“馨月汇”并非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标记使用,更加没有突出使用,而是明确告知消费者提供“月子母婴照护服务”的主体,不能证明与上海馨月汇公司产生混淆或误认。

网页资料中使用的时代医院的标记与案涉第6273443号图文商标不相似。

《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使用手册》虽然含有“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字样,但字体均一样,没有突出使用“馨月汇”。

案中《致消费信》的落款处是告知服务提供者名称,不是用于区分服务来源,且“馨月汇”三字排在“时代”后面而非前面,不能认定为突出“馨月汇”商标或字号。

《馨月汇妈妈休养查房记录》为工作检查文件,其中的“馨月汇妈妈”不是用作区别服务来源的标识。

案涉第16803号取证公证书所显示的网页,是明确告知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突出使用的是时代医院的商标,没有突出“馨月汇”三字。

时代公司的装修门面风格与上海馨月汇公司也迥异,门面字体大小一样,“时代妇产医院馨月汇”字体比“医养月子中心”更小,“馨月汇”三字排在“时代妇产医院”后面,没有突出使用上海馨月汇公司的“馨月汇”商标或字号。

由于时代医院在当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时代公司在宣传资料中突出使用的是合作方的商标、企业名称和字号,这也说明根本无意于攀附上海馨月汇公司的商标商誉。

4.本案发生在2017年,一审法院适用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不当。

(二)“月子母婴照护服务”与上海馨月汇公司“馨月汇”商标核定服务类别不相同也不相似。

“坐月子”是中国特有的文化现象,非华人地区没有这个传统,很难将“月子母婴照护服务”纳入尼斯分类中的某一类别。

工商登记部门将“月子母婴照护服务”界定为居民服务业,与医疗护理行业完全不同。

时代公司没有突出使用“馨月汇”字样,使用“馨月汇”只是作为字号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

(三)时代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上海馨月汇公司的第6273443号注册商标不近似。

上海馨月汇公司未实际使用第11033010号、第11032747号注册商标作为服务来源标识。

(四)即使时代公司无意中构成侵权,也没有主观故意,并在很短时间内主动变更企业名称。

由于因“馨月汇”没有知名度,在广州也没有实际经营和推广,时代公司的行为不会造成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损失,一审判决赔偿15万元没有依据。

上海馨月汇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已经查明时代医院、时代公司突出使用“馨月汇”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

上海馨月汇公司在母婴专护行业有十几年的发展历史,在行业当中属于无人不知晓的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时代医院、时代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恶意。

请求驳回时代医院、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

上海馨月汇公司在一审中以时代医院、樊孝标、广州馨月汇月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广州馨月汇公司)为共同被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时代医院、广州馨月汇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含有“馨月汇”字样的宣传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停止包含“馨月汇”文字的宣传行为;

2.时代医院、广州馨月汇公司在全国级媒体公开发表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声明内容应当经上海馨月汇公司审定;

3.时代医院、广州馨月汇公司赔偿上海馨月汇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50万元;

4.樊孝标对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5.广州馨月汇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包含“馨月汇”字样;

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时代医院、广州馨月汇公司、樊孝标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上海馨月汇公司为第11033010号、第1103274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

该两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医院、医疗护理、医药咨询、疗养院、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美容院、按摩、动物饲养、园艺,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止。

第6273443号注册商标由馨月汇国际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7日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疗养院、休养所、动物饲养,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止。

上海馨月汇公司于2013年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受让该注册商标。

2017年6月19日,上海馨月汇公司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上海市徐汇公证处出具的(2017)沪徐证经字第7526号、第7527号公证书。

(2017)沪徐证经字第7526号公证书记载:网址“www.timebaby.com.cn”上有时代医院的介绍,文字“粤ICP备12079142号-1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版权所有”。

(2017)沪徐证经字第7527号公证书记载:网址“http://yzm.timebaby.com.cn”有“馨月匯月子中心”“馨月汇月子中心”“广州馨月汇月子中心”文字。

2017年9月10日,上海馨月汇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6801号公证书记载,通过百度搜索“时代馨月汇”,点击搜索结果“广州时代馨月汇月子中心”后,网页页面显示网址为http://xyz.timebaby.com.cn,网页有文字“广州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花都时代妇产医院”“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馨月汇健康管理中心”,在“认识广州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中有文字介绍“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旗下”“广州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以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为依托,与医院一体……”;

在点击网页后方的“点击咨询”,与对方(高医生)进行对话,内容有:高医生:“你好!这里是花都时代妇产医院......网络免费预约挂号平台……”;

“你们是馨月汇月子中心吗……”高医生:“是的”;

“你们和上海馨月汇是连锁的吗?”高医生:“我们不是和上海连锁的”;

“我听朋友说上海馨月汇不错,那你们是加盟的吗?”高医生:“不是”。

2017年9月14日,上海馨月汇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6803号公证书记载,打开360急速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eb.hdr1020.com”进入网页,页面显示“广州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丨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花都馨月汇月子会所”“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广州馨月汇”“馨月汇共同为MM们提供母婴护理服务”“版权所有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粤ICP备12079148号”;

在点击网页后方的“套餐咨询”,与对方(刘医生)进行对话,内容有:刘医生:“你好!这里是花都时代妇产医院……网络免费预约挂号平台……”;

“你们是馨月汇的连锁店吗……”刘医生:“我们是花都时代妇产专科医院——月子中心设在院内”。

刘医生:“我院月子中心是根据所选的房间的类型,和提供的月子服务两方面来收取费用的。

根据入住的时间,如7天-8800元、15天-15800元、28天25800-39800元来收取费用……单间有6间,套房有6间”。

《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服务手册》上有分娩月子服务明细,包含项目内容和费用,分别有7日单人间9800元、15日单人间18800元、28日单人间33800元、28日套房一房一厅39800元和28日vip两房一厅55800元;

并有文字“时代馨月汇月子中心”“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全程孕产管理中心”“馨月汇宝宝”“馨月汇妈妈”“馨月汇管家”。

广州馨月汇公司认可该服务手册由其制作。

另查明,上海馨月汇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成立,经营范围是母婴月子照护服务(含住宿、餐饮);

母婴专护服务类职业技能培训;

母婴月子生活服务咨询,美容健身咨询,附设卖品部从事母婴食品、日用品、洗护品、服装、玩具、童床、汽车安全座椅的零售、婴幼儿教育信息咨询,策划组织婴幼儿艺术、会话、行为、智力能力的启蒙活动,并提供配套场景服务;

会务服务;

家政服务。

2017年2月15日,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同意确认包括上海馨月汇公司在内的11家产后母婴康复机构等级评审结果,其中上海馨月汇公司评审结果为旗舰级特优等产后母婴康复机构。

时代医院为个人独资企业,于2011年10月8日成立,投资人为樊孝标,经营范围包括卫生。

广州馨月汇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为林冰,经营范围包括女性健康调理中心、母婴月子照护服务(含住宿、餐饮服务)、母婴保健服务。

网站www.timebaby.com.cn的主办单位为时代医院,备案号:粤ICP备12079148-1号。

诉讼中,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樊孝标陈述本案中的“馨月汇月子中心”设立于时代医院六楼。

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樊孝标提供《合作协议书》《房屋租赁合同》,拟证明时代医院与广州馨月汇公司是独立主体,经营范围不同,未侵犯上海馨月汇公司的知识产权。

《合作协议书》由时代医院与林冰于2017年4月15日签订,合同约定时代医院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开展全新品牌化的月子中心项目服务宣传,林冰将根据需要提供完善的月子中心设计、装修图样;

时代医院在双方确定的合作期间内,双方品牌与名称共享(含网络宣传、户外广告宣传);

协议有效期10年,自2017年4月15日至2027年4月15日止;

时代医院将月子中心的所有权给林冰经营,地点位于时代医院住院部两层楼。

上海馨月汇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显示:“网易花都”上2017年12月18日的文章“时代妇产医院欢度圣诞party月子中心全新升级更贴”中有“花都区时代妇产医院院长林冰介绍时代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最大的特点是……”;

广东健康扶贫网上发布的文章“健康扶贫大事记”中有“2012年9月14日,健康扶贫定点单位,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林冰院长……”;

广州市花都食品药品质量管理协会于2018年10月11日在其网上发布“协会10月轮值会长率秘书处走访企业”中有“理事单位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理事林冰”。

再查明,一审中,上海馨月汇公司陈述(2017)沪徐证经字第7527号公证书中的网站上仍使用“馨月汇”字样,在线及月子中心名字都是“馨月汇”;

(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6801号公证书中网页文字更改为“花都时代妇产医院月子中心”;

(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6803号公证书中的一个网站已经无法打开。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时代医院、广州馨月汇公司是否共同经营案涉月子中心的问题。

案涉“馨月汇月子中心”在时代医院六楼经营,广州馨月汇公司在诉讼中承认其为经营主体。

另,网站“www.timebaby.com.cn”为时代医院主办,“web.hdr1020.com”网页上有“版权所有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粤ICP备12079148号”,可见上述网页内容由时代医院发布。

一审法院结合证据保全公证的网站在线咨询内容以及《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认定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共同经营案涉“馨月汇月子中心”,案涉证据保全公证的网站网页内容以及服务手册均应为时代医院、广州馨月汇公司的共同经营行为。

二、关于时代公司、时代医院是否实施了侵害馨月汇上海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首先,案涉网站上有“馨月匯月子中心”“广州馨月汇月子中心”“广州馨月汇”“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等文字、服务手册上使用“时代馨月汇”“馨月汇宝宝”“馨月汇妈妈”“馨月汇管家”等文字,相关公众会将“馨月汇”“馨月匯”文字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表示,时代医院、广州馨月汇公司的使用行为属于对“馨月汇”商标标识的突出使用,其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其次,关于广州馨月汇公司主张其对“馨月汇”文字的使用的合理性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广州馨月汇公司确为依法注册的企业。

从广州馨月汇公司的经营看,其从事产后母婴护理、疗养等服务,而上海馨月汇公司亦从事产后母婴护理、疗养等服务,且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应当知道馨月汇上海公司及其注册商标,却仍在网站、经营资料上突出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明显具有攀附上海馨月汇公司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第三,案涉网站、服务手册上使用的文字“馨月汇”“馨月匯”用于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经营的月子中心的服务(母婴护理、休养)介绍,与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案涉为第11033010号、第1103274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与第627344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服务类别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项目医疗护理、疗养院、休养所相同。

故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的在网站、服务手册等使用“馨月汇”“馨月匯”文字的行为构成对上海馨月汇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三、关于时代公司将“馨月汇”文字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艺名、译名等)。

”根据查明事实,上海馨月汇公司于2007年8月28日成立,使用“馨月汇”字号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广州馨月汇公司擅自将馨月汇上海公司的字号作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经营相同的商品或服务,具有攀附上海馨月汇公司企业名称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关于时代医院、时代公司、樊孝标民事责任承担的问题。

时代医院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广州馨月汇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

时代医院、广州馨月汇公司应承担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上海馨月汇公司未提供因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上述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的获利证据及上海馨月汇公司支出维权合理费用的证据,故结合侵权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商标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侵权情节、上海馨月汇公司维权情况等因素,酌定广州馨月汇公司赔偿上海馨月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5万元。

时代医院对广州馨月汇公司上述赔偿数额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时代医院为个人独资企业,樊孝标为投资人,樊孝标依法对时代医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海馨月汇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标商誉及企业信誉因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的侵害商标权以及广州馨月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故对其要求广州馨月汇公司、时代医院在全国级媒体上发表致歉声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一、时代医院、广州馨月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含有“馨月汇”字样的宣传文件等相关资料及停止包含“馨月汇”文字的宣传行为;

二、广州馨月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馨月汇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5万元;

三、时代医院、樊孝标对上述第二项判决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广州馨月汇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馨月汇”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驳回上海馨月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海馨月汇公司负担6160元,广州馨月汇公司负担2640元,时代医院、樊孝标对广州馨月汇公司所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中的1760元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馨月汇公司本案一审法庭辩论后一审判决作出前的2019年1月22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广州市******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二审中提交的经审核可以采纳的证据以及双方的陈述补充认定事实如下:上海馨月汇公司涉案第11033010号、第11032747号、第6273443号商标均被核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具体服务项目见一审认定事实的内容。

另根据上海馨月汇公司二审提供的报纸、门店照片以及活动照片显示的事实是:2013年5月8日,人民网上海频道的文章《全国母婴保健服务国家标准工作组正式成立》中载明:“此次会议共邀请了包括馨月汇月子会所在内的15家月子服务机构进行研讨……由于受邀的月子会都是各省市的标杆企业,……”。

2016年1月5日,太平洋亲子网的文章《德国著名女性杂志专访馨月汇月子会所》中载明:“日前,德国最受欢迎女性杂志《Brigitte》的记者专程前来中国上海,走访了全国知名月子会所馨月汇,探寻中国如今的‘月子秘密’……”。

2016年7月22日,太平洋亲子网的文章《第五届财经峰会馨月汇获2016杰出品牌形象奖》中载明:“7月21日,第五届中国财经峰会在北京举行,……馨月汇作为月子会所标杆企业,受邀出席了本届中国财经峰会……荣获‘2016杰出品牌形象奖’……”。

2018年1月30日《生命时报》也登载对上海馨月汇公司董事长的采访内容,并有“十年馨月汇,真情护母婴”的标题。

上海馨月汇公司另提交的照片显示在多地开设有“馨月汇月子会所”,包括上海、北京、哈尔滨、深圳。

时代公司制作的《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服务手册》中包括:“您在月子期间将会享受到:宝宝睡眠护理、宝宝喂养护理、宝宝洗浴护理、宝宝早教、宝宝推拿、中医月子经典调理、胸部养护、形体塑形、月子病专项康复。

……”,在“月子休养入住须知”中有“我院是无烟医院、无红包医院……”等内容;

在“馨月汇月子休养服务温馨提示”中有“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月子期间休养……”等内容。

时代医院(甲方)与时代公司(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载明的内容另包括有:“双方的现有资源共享”“甲方每月按比例向乙方收取管理费,前6个月按业绩(经营收入)4%提成,之后按6%提成。

业绩提成的管理费归甲方所有。

”馨月汇公司在本案主张时代医院和时代公司的以下行为侵害了第1103310号、第11032747号、第62734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1.在网站中使用了“馨月匯月子中心”“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等;

2.《服务手册》上使用的“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馨月汇管家通讯录”“馨月汇妈妈休养查房记录”等。

馨月汇公司在本案主张时代公司的下列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网站上使用的“广州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广州时代馨月汇月子中心”等名称。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答辩及相关理由,本案主要争议是:1.时代公司与时代医院是否共同侵害了上海馨月汇公司的第11033010号、第11032747号、第62734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时代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广州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广州时代馨月汇月子中心”等名称是否构成对上海馨月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一审判决认定时代公司、时代医院、樊孝标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合法有据。

一、关于时代公司与时代医院是否共同侵害了上海馨月汇公司的第11033010号、第11032747号、第627344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时代公司上诉认为其对外提供的“月子母婴照护服务”是居民服务,并非医疗护理行为,故与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案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比并非相同或类似服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需要从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或相关公众角度来认定两服务之间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

案涉第11033010号、第11032747号、第6273443号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4类,包括有疗养院、休养所等项目。

在本案中,根据时代公司制作的《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服务手册》的内容,可以表明时代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固定场所集中为不特定人提供了“宝宝睡眠护理、宝宝喂养护理、宝宝洗浴护理、宝宝早教、宝宝推拿、中医月子经典调理、胸部养护、形体塑形、月子病专项康复”等一系列服务,亦包括产妇休养等。

以相关公众角度,时代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属于疗养院、休养所类别的服务。

时代公司在宣传“月子中心”服务以及经营过程使用了“馨月匯月子中心”“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馨月汇管家通讯录”等文字,其中“馨月汇”“馨月匯”用于“月子中心”的服务前或单独用于标识服务来源,相关公众会将“馨月汇”“馨月匯”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

被诉“馨月汇”标识与第11033010号、第11032747号注册商标相同。

第6273443号注册商标虽系图文组合商标,但是对相关公众而言,起主要识别作用的为“馨月匯”文字,故时代公司使用被诉“馨月汇”“馨月匯”标识与第6273443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

从时代医院与时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看,双方约定现有资源共享,合作收益分配方式为时代医院每月按时代公司的经营收入按比例提成,故时代医院上诉称不享有时代公司的利润收入,与事实不符。

此外,被诉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时代医院经营场所内,时代医院知道且应当知道时代公司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

对于时代公司上诉提到上海馨月汇公司没有使用第11033010号、第11032747号注册商标的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海馨月汇公司二审中提交的照片显示其在多地开设有“馨月汇月子会所”使用相关商标,故时代公司相关上诉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时代医院与时代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馨月汇”“馨月匯”标识,侵犯了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以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时代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广州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广州时代馨月汇月子中心”等名称是否构成对上海馨月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时代公司上诉认为本案被诉行为发生在2017年,不应适用201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竞争法》。

经审查,时代公司虽于2017年4月13日成立,但至一审诉讼期间仍使用“广州馨月汇月子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经营以及“广州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广州时代馨月汇月子中心”等名称宣传,一审法院于本案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正确。

从查明事实可知,在时代公司成立前,上海馨月汇公司已经营“月子中心”服务10年,人民网上海频道、太平洋亲子网的文章表明上海馨月汇公司的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有宣传报道,可以认定上海馨月汇公司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影响。

“馨月汇”系臆造词,时代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馨月汇”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时代公司的服务与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服务存在特定联系,故时代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馨月汇”构成对上海馨月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同样,时代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广州馨月汇医养月子中心”“广州时代馨月汇月子中心”等名称亦构成对上海馨月汇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一审判决认定时代公司、时代医院、樊孝标的民事责任方式是否合法有据的问题时代医院、时代公司共同侵害上海馨月汇公司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时代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考虑因上海馨月汇公司没有提供因时代公司、时代医院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时代公司、时代医院的获利证据,亦考虑上海馨月汇公司支出维权合理费用的证据,结合时代公司及时代医院侵权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商标及企业字号的知名度、侵权情节、上海馨月汇公司维权情况等因素,酌定时代公司赔偿上海馨月汇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5万元,时代医院及其投资人樊孝标对时代公司上述赔偿数额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该认定有合理的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时代医院与樊孝标、时代公司的各自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中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与樊孝标的上诉部分受理费2300元,由广州花都时代妇产医院与樊孝标共同负担(已缴纳);

广州市******有限公司上诉部分受理费3300元,由广州市******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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