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诉人南京市下关区兴为水果超市店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1民终426号
案件名称上诉人南京市下关区兴为水果超市店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市下关区兴为水果超市店;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下关区兴为水果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圩77号。

经营者:邵琴,女,195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发扬,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场部二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猛,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市下关区兴为水果超市店(以下简称兴为水果店)与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下简称阿克苏苹果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阿克苏苹果协会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并不再就本案重复起诉。

兴为水果店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阿克苏苹果协会系本案原审原告,其在二审中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兴为水果店亦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苏0192民初62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南京市下关区兴为水果超市店撤回上诉;

三、准许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南京市下关区兴为水果超市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