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赛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6楼7602号。
法定代表人:庄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宝安互联网产业基地A区7栋6楼7602号。
法定代表人:庄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广东君之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联赛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C栋3单元701。
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振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茜坑社区冠彰厂房第6、7栋。
法定代表人:肖行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建勇,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博众分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附9号。
负责人:彭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美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赛达公司)、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联赛讯有限公司、深圳市索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中汽西南汽车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博众分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粤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2020年3月17日、4月2日与美赛达公司、车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烨联系,其表示两公司因经营困难,已明确表示放弃二审上诉。
另查,林烨于2019年9月5日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显示两公司受送达人为林烨。
本院认为,美赛达公司与车友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美赛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车友互联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