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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71号
案件名称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中心1幢902室-1。

法定代表人:臧传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江,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A区1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东城街道九龙北路490号3楼东侧第三间。

法定代表人:姜良。

上诉人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茂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冠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9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高茂贵公司上诉称:(一)京东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首先,高茂贵公司在京东公司的平台上开设店铺进行销售,并通过京东物流将所销售产品运输至收货地,故被诉侵权销售行为的实施主体为高茂贵公司而非京东公司,京东公司仅是网络平台和物流企业,其并不直接销售或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

其次,原审裁定认为,京东公司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提供了平台,若其系在明知被诉侵权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形下仍有可能成立共同侵权。

然而,1.鼎力公司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通知京东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也就不存在该条规定涉及的损害的扩大部分,京东公司亦不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涉及平衡车内部构件相关专利,京东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完全无法了解产品的内部结构,更不会知道或应当知道经营者侵害知识产权,也就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不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京东公司并没有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无需经过实体审理即可确认,京东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二)从管辖制度设置的价值目标来看,管辖权的确定对当事人而言至少应当是确定和可预期的。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而不是由鼎力公司所选择的原告所在地法院。

鼎力公司将京东公司列为被告属于强行转移管辖地以实现恶意规避应有管辖地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诚信原则,是滥用诉权的行为。

考虑到“两便原则”及“原告就被告”原则,由高茂贵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对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进行查证。

综上,高茂贵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鼎力公司辩称:(一)京东公司直接销售和许诺销售了涉案产品,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和许诺销售者,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京东公司的住所地、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和收货地均在北京,北京为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之一。

(二)本案中,京东公司与高茂贵公司、富冠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三)被诉侵权产品是在京东自营旗舰店内销售,该店铺的经营主体是京东公司,将京东公司列为本案被告之一是正当、合理维权行为。

高茂贵公司为故意拖延诉讼,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获得支持。

综上,请求驳回高茂贵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

京东公司、富冠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各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京东公司作为其中一个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民事案件,因此,鼎力公司能够选择京东公司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高茂贵公司提出,京东公司并未直接销售或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依据京东公司住所地确立管辖法院。

对此,本院认为,京东公司是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等属于实体审理内容,并非管辖权异议阶段的审查范畴;

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鼎力公司选择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高茂贵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魏磊 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71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 磊 法官助理:刘 乐 书记员:韩 丰 裁判日期 2020年4月1日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管辖异议;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鼎力联合(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富冠工贸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杭州高茂贵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法律问题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 裁判观点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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