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10知民初4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思瑶,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宁市绥阳镇周记黑鸭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东宁市绥阳镇。
经营者:崔金静。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宁市绥阳镇周记黑鸭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以双方经友好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东宁市绥阳镇周记黑鸭分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