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450号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长寿路8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蔡棉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杰,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辉武文具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石家庄长安区正东路33号南三条东方文化体育市场二层1-6号。
经营者:胡辉武。
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长安区辉武文具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辉武文具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广州德仕高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