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2134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
法定代表人:汪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锋,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婷,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塘厦杭丰百货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鄞俊杰,男,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塘厦杭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 冠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月慧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