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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丽与温江区东正冲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1772号
案件名称张海丽与温江区东正冲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海丽;温江区东正冲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荣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1772号 原告:张海丽,女,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平、卢鹭凤,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温江区东正冲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柳浪湾北二街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5MA6B3L3R1D。

经营者:林冲,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张荣华,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张海丽诉被告温江区东正冲日用百货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荣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张海丽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张海丽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海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海丽负担。

原告张海丽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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