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681号 原告:某公司。
授权代表:彼得·比尔(PeterBeahr)。
授权代表:马丁·本达(MartinBe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玉科,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骏飞,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
原告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