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233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ScottRosenbaum,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龙瑞陶瓷制作厂,住所地潮州市枫溪区古板头谢厝路段7号。
经营者:王锐明。
被告: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海奇百货店,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白鹤社区第20栋。
经营者:胡海奇。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与被告潮州市枫溪区龙瑞陶瓷制作厂、长沙市岳麓区含浦镇海奇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涉及美国的民事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