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1185号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孟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金秋粮油商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开泰街61号桥西蔬菜中心批发市场南区粮油五区40、42号。
经营者赵迎福。
被告黑龙江省鑫广达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三间房镇大五福玛村。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桥西区金秋粮油商行、黑龙江省鑫广达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