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7民初666号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嘉创路10号枢密院C3-05室。
法定代表人:杜国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辰,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银龙,男,1986年10月18日生,住江苏省灌南县。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银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已预缴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