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466号 原告:黄彬辉,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仑苍陈明金水暖配件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仑苍水暖城二期16栋21号。
经营者:陈明金。
原告黄彬辉与被告南安市仑苍陈明金水暖配件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黄彬辉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其与被告南安市仑苍陈明金水暖配件店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彬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彬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黄彬辉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