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19874号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
委托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宝唯轩首饰厂,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怀德社区第三工业区A5栋204。
经营者刘佳健,男。
上列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宝唯轩首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侵害其商标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宝唯轩首饰厂立即停止侵害第18970038号注册商标“”、第G1280118号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宝唯轩首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5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