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34号原告:杨睿智,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深盐路东南侧壹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W。
法定代表人:曾冬福。
被告:曾冬福,男,1987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赣州市会昌县,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市卡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冬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杨睿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睿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