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787号原告:郑乙明,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精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电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5。
法定代表人:刘崇浍。
被告:深圳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A社会信用代码×××24E。
法定代表人:李昱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蔚,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芳,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乙明诉被告深圳市精智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乙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郑乙明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