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市夷宝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武夷山市五九路**(生产地武夷山市武夷街道柘洋竹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27845217868。
法定代表人:兰财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雁鸣茶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芙蓉镇周山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53999517R。
法定代表人:董赛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猴牌茶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亭枫公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51534076B。
法定代表人:曾路。
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杭州万象城店,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杭州万象城**商铺码:91330000550540896C。
法定代表人:刘亚迪。
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秋涛北路**30000742046219T。
法定代表人:董自耀。
上诉人武夷山市夷宝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雁鸣茶业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猴牌茶业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杭州万象城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8601民初1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夷山市夷宝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武夷山市夷宝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故本案应由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之规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6年7月1日起受理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等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温州雁鸣茶业有限公司提起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法院作为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杭州万象城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所在辖区内统一受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武夷山市夷宝斋茶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