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83民初88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周市镇陆杨亿家利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杨友谊北路**经营者:李国瑶,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周市镇陆杨亿家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