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2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洋洋,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津区几江南门路瑞天燃具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幸福村****,注册号500381600236064。
经营者:丁红卫。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津区几江南门路瑞天燃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