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035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剑峰,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千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电子信息产品交易中心****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KNMF6N。
法定代表人:黄佳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千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原告陈玉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