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2071刑初457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海波,男,1992年9月23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43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茂名市茂港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
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卢大文,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娟,女,1989年5月4日出生,广东省茂名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4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茂名市茂港区**********。
因本案于2019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20年2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张珍秀,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三部刑诉〔2020〕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波、梁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海强出庭支持公诉,杨海波、梁娟及其各自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起,被告人杨海波、梁娟(系夫妻关系)以其租住的中山市**********某房为据点,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其中,杨海波负责联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货源及商标标识并对外销售,梁娟负责对外销售。
杨海波以微信“奔富名庄”(微信号:BFMZ1664)、“酒商”(微信号:mohaochi)为平台,梁娟以“奔富-名酒”(微信号:YHBLJ888)为平台,明知所销售的为假冒的奔富系列酒仍联系各自的客户并对外销售,两人销售所得共计人民币290725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至6万元,所得非法收入用于家庭支出。
2019年8月8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抓获被告人杨海波、梁娟,并当场缴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4556张,奔富防伪标签3850张,另缴获作为样品使用的格式假冒奔富系列红酒85瓶。
归案后,杨海波、梁娟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海波、梁娟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
杨海波、梁娟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海波、梁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照片,移交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微信注册绑定信息及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涉案物品出场交接表,视听资料,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被告人杨海波、梁娟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波、梁娟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杨海波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梁娟在共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杨海波、梁娟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杨海波、梁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杨海波、梁娟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杨海波、梁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量刑建议适当。
对辩护人提出的杨海波、梁娟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杨海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贪利,杨海波、梁娟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梁娟是从犯、无前科、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配合侦查、审判工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海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
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梁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4556张、奔富防伪标签3850张、假冒奔富系列红酒85瓶,予以没收。
(由扣押单位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