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知民初69号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商城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553574393。
法定代表人:罗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金华,湖北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兴县诺言内衣店。
住。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南兴融街东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24MA09D2757T。
法定代表人:王秀丽。
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兴县诺言内衣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要求将赔偿损失数额由8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50元,已预收1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义乌洪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