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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胡结和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7588号
案件名称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胡结和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胡结和包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588号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茸江路**,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558762442G。

法定代表人刘惠平。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胡结和包子店,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富通路一巷**一信用代码92440300MA5DRCRROY。

经营者胡结和。

本院审理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胡结和包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且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胡结和包子店的起诉。

件受理费1050元,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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