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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安福县富桥保健按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8知民初13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安福县富桥保健按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安福县富桥保健按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知民初13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4960W。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县富桥保健按摩店(于2020年3月18日注销),经营者肖昆,男,1990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安福县平都镇花园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群,江西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安福县富桥保健按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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