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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南宁市嗡嗡嗡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民初3180号
案件名称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诉南宁市嗡嗡嗡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嗡嗡嗡饮品店;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3180号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嗡嗡嗡饮品店,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经营者:翁晓梅,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根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嗡嗡嗡饮品店(以下简称嗡嗡嗡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生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嗡嗡嗡饮品店立即停止侵害生根公司第7862330、19241273、19241274、19241275、14039884、131118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1)拆除含有“”标识的户外广告牌、店招、宣传灯箱;

(2)停止在店内使用“”标识的行为,停止在装饰、装修、装潢、桌椅、菜单、饮品外包装、包装袋、面巾纸、员工服装、设备、宣传品及其他物品上使用“”标识的行为,并销毁前述所有含有“”标识的物品;

(3)停止在各网络平台上使用“”标识的行为,删除含有“”标识的信息;

2.判令嗡嗡嗡饮品店赔偿生根公司因被侵权而遭受的损失5万元;

3.判令嗡嗡嗡饮品店赔偿生根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4.判令嗡嗡嗡饮品店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第7862330、19241273、19241274、19241275、14039884、13111846号“”注册商标为生根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更深所有,楼更深授权生根公司在我国境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并授权生根公司处理有关商标的侵权行为。

该品牌自2011年进入市场至今,商标注册人及生根公司一直致力于店铺的开设、品牌与注册商标的运营,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宣传推广,特别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现已在广东、江苏、福建、湖南等省市开设直营店、加盟店1100多家,在饮品行业具有相当知名度。

嗡嗡嗡饮品店未经生根公司或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在店铺内的装修、装潢、桌椅、菜单、饮品外包装、包装袋、面巾纸、员工服装、设备、宣传品及其他物品、各类平台上使用与权利人商标“”字形、字义高度近似的“”标识,其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服务或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嗡嗡嗡饮品店的住所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侵权行为亦发生在该住所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均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辖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发生在所管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下的,或者是诉讼标的额在8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依照上述规定,本案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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