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2222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海通梧桐苑********。
法定代表人:赵国彬。
被告: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后驱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商业楼**iv>负责人:赵之府。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