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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1民初2222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2222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春溢街**。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波,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宾,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海通梧桐苑********。

法定代表人:赵国彬。

被告: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通后驱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商业楼**iv>负责人:赵之府。

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福廉美商贸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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