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4329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卓雅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珠雅里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B4H11。
投资人:林贵森。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广州卓雅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