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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广州卓雅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6民初4329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广州卓雅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广州卓雅化妆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4329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卓雅化妆品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珠雅里三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MB4H11。

投资人:林贵森。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广州卓雅化妆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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