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敏仙,女,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建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鲜艳,女,1972年3月10日出生,侗族,住址湖南省会同县。
上诉人詹敏仙因与被上诉人林鲜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詹敏仙于2020年4月22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林鲜艳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詹敏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敏仙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詹敏仙负担。
詹敏仙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其多预交的15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