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261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乡县鱼山街道顺阳百货经营部,经营地址注册地:金乡县阳光花园小区,实际经营地址所在地:济宁市金乡县金曼克大道11-5号的“顺阳便利店”。
经营者:赵大勇。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乡县鱼山街道顺阳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