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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向阳、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知民终6号
案件名称宋向阳、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向阳;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知民终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宋向阳,男,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饶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红,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饶阳县文良豆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中,饶阳县文良豆浆店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停止经营,其经营者宋向阳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宋向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红、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收到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主要理由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就赔偿款事宜履行完毕。

宋向阳同意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宋向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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