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15执45号被执行人:筠连县小龙坎火锅店,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筠连镇筠州国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7MA64WYDQ4K。
经营者:王凯。
被执行人筠连县小龙坎火锅店与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5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筠连县小龙坎火锅店至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筠连县小龙坎火锅店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