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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沃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4民初73号之一
案件名称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沃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沃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73号之一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麓谷钰园******房。

法定代表人:张友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

被告:沃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法定代表人:衣明鹏,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晖,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田田,北京永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沃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1月28日申请注册第4657339号注册商标“希赛”,以及原告注册认证的希赛网(域名为educity.cn)是专业的在线教育平台,提供包括PMP(项目管理专业人士资格认证)在内的多种职业资格培训服务。

被告在“百度”搜索推广中将“希赛pmp培训”设置为关键词,当相关公众搜索“希赛pmp培训”时,在搜索结果首页出现以“希赛pmp培训_报名中心_送35个PDU”为标题的链接,点击该链接,进入的是被告的网站我赢职场,并且展示销售的同样为pmp培训课程。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使用原告的商标在百度搜索中投放广告,其行为足以使公众对原、被告培训产品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直接导致原告销售量大量减少,品牌声誉受到很大损害,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第46573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002656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应使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之规定的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原告湖南优积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侵权结果,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沃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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