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01号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焕,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金果香蔬菜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经营者:陈滢滢。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金果香蔬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金果香蔬菜店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南风集团山西日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