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42479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小叶,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何金年,女,198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封开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叶、何金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