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刑终491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静,女,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公民身份号码为450************324(以上身份系自报)。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羁押,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润雄,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南雄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712。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
现取保候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润雄、邓静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粤1973刑初3137号刑事判决书。
原审被告人邓静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静表示服判,于2020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静撤回上诉符合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静撤回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刑初313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娟娟审判员 陈美苑审判员 黄宇齐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吕绮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
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