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1787号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松山工业区**A206。
法定代表人:黄书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融创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正威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融创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为人民币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