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民初79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宗胜,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吴海宽,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宗胜、吴海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62398号、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判令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