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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代巨流文化有限公司、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28号
案件名称北京时代巨流文化有限公司、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时代巨流文化有限公司;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知民终2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时代巨流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清水镇杜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申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白萍,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毛唐乡白树村。

经营者:李秀芝,女,195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上诉人北京时代巨流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巨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知民初1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时代巨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豫13知名初160号民事裁定;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诉讼费用由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省南阳市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系对“被告住所地”理解错误。

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是微店网络平台“医品书店”的经营者,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其经营证照上显示的经营场所为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应以其登记的营业场所为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而非以经营者李秀芝个人的户籍地址作为管辖依据,本案属于南阳市中级法院管辖范围。

退一步讲,即便一审法院认为其无管辖权,也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而非直接驳回时代巨流公司的起诉。

时代巨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立即停止侵犯《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上册)》、《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下册)》、《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同步练习》、《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真模拟试卷及精析》、《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历年考点精析(上册)试题》、《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历年考点精析(下册)试题》、《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医师助理资格考试辅导讲义同步练习》、《贺银成囯家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全真模拟试卷及精析》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非法出版物,删除在网上发布的非法出版物的信息;

2、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赔偿时代巨流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218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医品书店”的微店网络经营者证照信息显示,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的经营者为李秀芝、经营场所为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但根据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村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无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亦无李秀芝其人。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显示姓名为李秀芝这个人的证件编号为,与微店平台的经营者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医品书店”的店铺经营者李秀芝的身份证号码相同。

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医品书店”详细注册信息中,李秀芝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住址为河南省柘城县陈青集镇梁楼村南组0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河南省南阳市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时代巨流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予以退还。

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期间,作者贺银成创作完成了《贺银成囯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上册)》、《贺银成囯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下册)》《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同步练习》、《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全真模拟试卷及精析》、《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历年考点精析(上册)试题》、《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及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历年考点精析(下册)试题》、《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讲义》、《贺银成国家临床执业医师助理资格考试辅导讲义同步练习》、《贺银成囯家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全真模拟试卷及精析》文字作品。

2018年10月1日,作者贺银成将上述作品独家授予时代巨流公司在中国大陆区域,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并明确授权时代巨流公司对于侵犯作者上述作品著作权行为享有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证据保全、提起诉讼等权利。

2018年11月涉案作品正式出版发行。

2019年1月,时代巨流公司称其经调查发现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在微信平台上经营的名称为“医品书店”的店铺中销售侵犯其上述作品著作权的盗版书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另查明:1、2019年8月13日,时代巨流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微信平台经营主体“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的经营者李秀芝的身份证信息。

2019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向微信平台经营者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信息调取函,请其协助调取‘医品书店’在其公司微信平台实名认证时提供的经营者的完整的身份证信息。

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回函的主要内容为:店铺名称:医品书店;

店铺ID:1378829435;

注册手机号:139××××****;

客服手机号:199××××****;

店铺经营者: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秀芝;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号:;

身份证地址:河南省柘城县陈清集镇梁楼村****。

并附有李秀芝的身份证复印件。

2、2019年8月1日的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信息显示: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成立于2018年11月16日,经营者李秀芝,经营场所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图书、家居、日杂零售。

3、2019年8月5日,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村委会出具证明:“兹证明毛堂乡白树村无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也无名叫李秀芝的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

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某本信息”。

本案中,时代巨流公司作为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被告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明确,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查询系统及微信平台经营者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回函,均证实一审被告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经营地址为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时代巨流公司以淅川县秀芝日杂百货店为被告,向该日杂店的经营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依照淅川县毛堂乡白树村村委会的证明,认定河南省南阳市既不是侵权行为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知民初1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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