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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应巨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91执1620号之一
案件名称鲍应巨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鲍应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191执1620号之一被执行人:鲍应巨,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33032519690211411X90,住北京市朝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9月2日生效的(2018)苏1191刑初168号判决,于2019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人鲍应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36日,两日折抵一日计折抵18日,共计折抵19日。

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邹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一万六千二百元计算入罚金,剩余部分人民币八万三千八百元已缴纳至本院。

)三、被告人满益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李水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一万零八百元计算入罚金,剩余部分人民币一万九千二百元已缴纳至本院。

)五、被告人林淑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陈国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六万元计算入罚金。

)七、被告人束松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三万元计算入罚金。

)八、被告人成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人民币三万元中的二万元计算入罚金。

)九、被告人洪爱国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已缴纳)十、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假冒依视路镜片及包装纸袋、背贴、电脑主机1台、打标机1台(POSTEK牌)、法国雾显打标机1台(装有标CRIZAL模片)等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各被告人退出的退赔款共计人民币二十六万五千元发还被害单位依视路国际有限公司(法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美景支行的账户43×××71_156_1存款269.58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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