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绥化市北林区橙小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12民初1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绥化市北林区橙小橙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绥化市北林区橙小橙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黑12民初1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绥化市北林区橙小橙化妆品店,,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新华街与康庄路交口万达广场****经营者:姚晓玉,女,1978年5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宇,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该化妆品店经理,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玮,黑龙江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与被告绥化市北林区橙小橙化妆品店(以下简称橙小橙化妆品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纳益其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宬、张春玲、被告橙小橙化妆品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宇、张家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以自然主义为主题的韩国化妆品公司,享有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原告产品的进口贸易和在中国市场上的销售,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原告排他许可使用。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均在有效期内。

2014年,原告发布“自然之旅”为其口号,从世界各地未经污染的清净自然环境里寻找生命的能量,分享健康与快乐。

目前,在中国有护肤、彩妆、护发、身体护理等600多种产品。

热销的明星产品系列有:波利尼西亚系列、憧憬胶原蛋白系列、栗子毛孔调理系列、瑞士滋养系列、松树净化保湿系列、祛痘防敏AC调理系列、绿茶系列、芦荟胶系列、永久花系列、乳木果油系列、玫瑰口红(申世京口红)等。

原告自从2009年创始“NATUREREPUBLIC”品牌以来,2016年在韩国发展了800多家专卖店,并且不断地向世界各地开拓市场。

在美国、××、××、××等地区已拥有200多家专卖店。

目前在中国大陆各个城市发展成60多家分店,还不断扩大规模。

目前,由韩国超人气组合EXO与演员朴慧秀代言品牌,深受广众的喜爱。

在中国以明星产品芦荟胶变得更加知名。

随着原告“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商标系列产品的火爆热销,被告瞄准上述商标的影响力和市场价值,擅自在店中销售假冒“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芦荟胶,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但侵害了原告合法权利,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小橙化妆品店答辩称:1.原告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公司,起诉时应当提供同意起诉的股东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的公正和认证并提供公司章程、股东董事名册,以证明其起起诉的真实性和完整有效性,原告未提供以上材料;

2.根据民诉法规定,涉外的企业进行诉讼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他人代理诉讼,本案原告将诉讼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又由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在起诉中落款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却加盖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原告的授权行为及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相关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原告提交第一组证据:(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2号公证书,意在证实原告的营业执照,已经公证认证;

(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3746号公证书,意在证实原告法人身份证明,已经公证认证;

(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381号公证书,意在证实原告法人护照复印件,已经公证认证;

(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1173号公证书,意在证实原告给杨伟华律师的授权委托书,已经公证认证。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2.原告提交第二组证据:(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2号公证书,意在证实原告是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的注册人;

(2019)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2431号公证书、(2019)京方正内证字第04738号商标排他许可合同公证书,意在证实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注册人,并将该商标排他许可给原告使用,明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名义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此组证据证明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3.原告提交(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340号公证书及侵权实物,意在证实被告销售纳益其尔芦荟胶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被告没有恶意侵权,被告销售的产品均系合法途径购入。

4.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1张,意在证实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支付公证费900元。

被告的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本院认为,以上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准。

5.被告提交第一组证据: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

哈尔滨塞纳美尚经贸有限公司与杭州橙小橙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一份;

杭州橙小橙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授予姚晓玉为橙小橙品牌合法使用者授权书一份;

出库单一份,以上证据意在证实被告从杭州橙小橙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获得使用橙小橙品牌的授权,并经杭州橙小橙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仓库发货给被告,被告销售产品均系杭州橙小橙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供货。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均有异议。

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塞纳美尚经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品牌授权书与案涉商标无关;

出库单没有形成时间,没有加盖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章,不能证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

本院认为,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6.被告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两份(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两份(复印件),以上两份证据由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向被告提供,意在证实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提供的案涉产品有合法的进货途径。

原告的质证意见为:该组证据均为复印件,对于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此组证据均为复印件,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韩国注册营业执照,登记开业时间为2009年2月17日,化妆品是其经营项目之一。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株式会社自然共和国(NATUREREPUBLICCO,LTD.)取得第1049419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润肤液、染睫毛油、眼线笔、口红、粉底、洗面霜、化妆粉、防晒霜、防晒液、洗发液、美容面膜、指甲油、画眉铅笔、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止。

之后上述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于2013年11月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原告。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取得第948138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化妆洗液、洁肤乳液、染睫毛油、口红、化妆粉、洗面奶、化妆品、画眉铅笔、美容面膜(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止。

2018年1月1日,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标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将上述第9481384号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使用,排他性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5日,可由原告对侵犯商标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9月4日,原告向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杨伟华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及提供证据,与侵权人谈判并要求赔偿、进行和解及签署和解协议、代收赔偿款,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应诉、撤诉,有权代为签署法律文书,有权转委托。

2019年12月20日,杨伟华转委托张春玲、张宬律师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

根据(2019)冀石国证民字第5340号公证书记载“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英向该公证处申请对其在黑龙江省购买涉及侵权产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该公证处的公证人员随同白英于2019年7月12日来到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新华街与康庄路交口万达广场一楼1006号的“橙小橙(专注海外美妆)”,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白英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使用银行卡刷卡方式付款购买了标识有‘NATUREREPUBIC’的商品两盒,取得刷卡小票及销售小票各一张。

公证人员当场收存上述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销售小票,并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

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所购买商品及取得的刷卡小票、销售小票进行了拍照和封存。

上述被封存的所购商品及刷卡小票、销售小票交由白英保管。

上述购买过程由公证人员曹某、张某全程监督。

本院认为,原告是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故本案应适用涉案商标专用权被保护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诉辩双方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告及其特别授权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2.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依据是否充分,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1.关于原告及其特别授权人主体资格是否适格问题。

原告授权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行使诉讼权利并授权可以转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

原告特别授权杨伟华合法有效,其诉请享有的注册商标侵权而特别授权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伟华,主体适格。

杨伟华转委托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玲和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宬作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侵权依据是否充分,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问题。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涉案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系原告依法注册取得或排他性使用授权取得,原告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其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但被告销售的涉案商标产品,系从杭州橙小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部进货即从正规合法渠道取得,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所销售的涉案产品系假冒涉案商标产品,原告主张被告侵权的事实依据不足,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诉讼请求。

案件理费300.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如不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