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辖38号 原告:泉州超然热能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清蒙科技工业园区3-16(C)。
法定代表人:杨德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来宾市道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来华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蔡艺伟,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闾路/div> 原告泉州超然热能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来宾市道勤木业有限公司、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泉州超然热能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10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生物质燃料燃烧设备及燃烧方法”发明专利,于2015年11月18日授权,专利号ZL20131051××××.0。
近来,原告发现被告无锡杰能加热炉有限公司生产、来宾市道勤木业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的锅炉侵犯了原告前述专利技术方案,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请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号ZL20131051××××.0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属本辖区内有重大、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必要由本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