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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1025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6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韦钦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兴,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1。

上诉人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境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8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酷太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欧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欧派公司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2.酷太公司不存在“销售”的侵权行为。

3.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时,错误考量欧派公司的注册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因素。

欧派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在近三年内有实际使用过,酷太公司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欧派公司辩称:1.涉案注册商标已实际使用,且知名度较高;

2.酷太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其为被诉侵权产品生产者无异议。

被诉侵权产品是通过淘宝平台购得到,被诉侵权产品已在市场上流通,故被诉侵权产品必然是通过酷太公司的销售行为进入流通环节。

境龙公司述称,没有授权的网络电子公司在没有本公司正式授权采用境龙公司的名义进行销售,属于恶意冒用、侵权的行为。

欧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境龙公司、酷太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停止生产、销售标注“”的吸油烟机产品;

2.判令境龙公司、酷太公司连带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欧派公司及其主张商标的情况欧派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家具制造业,主营整体厨房(包括厨房炉灶、厨房电器)、橱柜衣柜、整体卫浴(包括热水器等沐浴设备)。

经营过程中,欧派公司曾先后以“广州市康洁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欧派橱柜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广东欧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企业名称,后以现名“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至今。

欧派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有“欧派厨电旗舰店”经营销售“”“OPPEIN”商标的燃气灶、抽油烟机、消毒柜等厨房电器产品。

2007年6月7日,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4378572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

上述注册商标于2014年3月24日变更注册人名义为欧派公司。

2005年3月至2011年2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在餐具柜等商品上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07年9月至2010年9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家用橱柜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广州欧派厨柜企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欧派牌橱柜被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广州欧派橱柜企业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20类餐具柜商品上的“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2年12月,广东欧派家居集团有限公司被评为“2012年中国厨卫百强整体厨房领军企业10强”。

2016年5月,“欧派”(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入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第十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二、被诉侵权事实2018年7月10日,欧派公司方向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申请对其浏览淘宝网店铺“欧派富OUPAIFU厨电”(掌柜名:leXXXXng,经营者:佛山市顺德区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页面进行录像取得的“kk2018-07-1015-27-08”mp4文件进行时间戳认证,生成了对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和时间戳验证文件(tsa格式)。

上述文件显示,该淘宝店铺内显示有多款商品链接名称含“欧派富”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等厨卫电器产品。

2018年11月14日,欧派公司在该淘宝店铺购买了“欧派富抽油烟机燃气灶套餐侧吸式油烟机灶具双电机烟灶消套装特价”一套[烟灶消热(定时灶)四件套;

液化气],上述产品的商品介绍显示燃气灶产品的能效标识、生产许可证信息载明为“中山市XXXX电器有限公司”,吸油烟机产品(型号:CXW-268-KZR06C)的CCC认证证书信息载明“证书编号:201**********563,申请人及生产者: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

欧派公司购买上述产品实付款(含运费)2514.4元,订单编号为243************387,支付宝交易号为20181************25429605786;

该订单通过物流发货,运单号为VC4XXXXX21,于2018年11月14日发货,收货信息为珠海“侯某”收,该订单交易状态为交易成功。

庭审中,欧派公司提交了外包装箱有包装带包装、封箱胶带粘贴的、标有“家用吸油烟机”字样的产品实物一台。

上述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上均贴有运单号为VC4XXXXX21的物流单,物流单上标注的寄方信息为中山东凤“黄穗缨”,收件信息为珠海“侯某”,备注信息均为“360升级烟灶消(黑)热(定时灶)四件套液化气送刀具”,标注的商家订单号均为243************387。

其中,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正面背面、左右两个侧面显著位置均标有“”商标标识,左右两个侧面还标有“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监制生产商: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服务电话:400-XXX-XXXX”字样及产品信息标签,产品信息标签上标注了“产品型号:CXW-268-KZR06C,执行标准:GB4706.1-2005;GB4706.28-2008”等信息。

当庭拆封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箱,内有吸油烟机一台(含排烟部件)、使用说明书、产品防伪保修卡、贵宾服务卡、防伪合格证各一份,吸油烟机的排烟部件上标有“”商标标识,吸油烟机产品主体部分右上角贴有能效标贴,能效标贴上未标注生产者信息,产品主体部分背面贴有产品信息标签,该标签标注的产品型号、执行标准与外包装箱上标注的产品信息标签相吻合;

使用说明书正面、背面均标有“”商标标识,背面还标有“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XXXX-XXXX”,防伪合格证背面生产日期处印有“2018.11.13”字样。

欧派公司认为,上述地方使用的“”商标,与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商标近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境龙公司、酷太公司则认为两者不相同也不近似。

三、其他查明的事实(一)境龙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4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家用空气调节器制造、家用清洁卫生电器具制造、家用厨房电器具制造、家用通风电器具制造、家用制冷电器具制造、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批发、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

境龙公司注册有第13045974号“”商标,该商标注册日期为2015年4月14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电热水器、燃气炉、风扇(空气调节)、厨房用抽油烟机、消毒设备等。

2017年2月13日,欧派公司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后境龙公司进行了答辩及提交证据。

2017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13045974号“欧派富OUPAIF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17]第0000159839号),认为该注册商标与欧派公司在先注册的第1137521号、第4378572号“欧派”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第13045974号“”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18年1月7日,该裁定书发文寄出。

2018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该注册商标宣告无效予以公告。

另查,境龙公司曾于2017年10月10日出具《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授权书》,将名下品牌“欧派富”商标授权酷太公司生产吸油烟机产品(不得用于转让生产),授权期限为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

(二)酷太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17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家用电器、电机、五金制品。

酷太公司申请并获颁发了证书编号为201**********563的CCC认证证书,发证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该证书的产品名称为吸油烟机,产品型号包括CXW-268-KZR06C等型号,标准为GB4706.1-2005;GB4706.28-2008。

一审法院依酷太公司申请分别向本地中国电信营业厅、中国移动营业厅调取电话号码400-XXXX-XXXX、400-XXX-XXXX的权属情况,前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电话号码4008128676的权属信息,显示为“北京天纵网联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国内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所有,后者至今未回复。

(三)佛山市顺德区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黄穗缨,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家用电器等。

一审法院依欧派公司申请向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了掌柜名为“leXXXXng”的淘宝店铺“欧派富OUPAIFU厨电”的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注册信息显示该淘宝店铺的账户主体为“佛山市顺德区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交易记录显示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该淘宝店铺中商品名称包含“欧派富”字样的厨电商品交易成功的销售金额达600余万元。

另查,2019年4月2日,欧派公司以佛山市顺德区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吸油烟机产品,以境龙公司、酷太公司生产、销售吸油烟机产品,均侵害欧派公司商标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即本案。

后欧派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以其与佛山市顺德区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佛山市顺德区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法院于当日裁定予以准许。

(四)诉讼中,欧派公司称其主张3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是考虑到欧派公司品牌在厨卫电器行业的知名度,境龙公司、酷太公司合作生产的产品销量大,以及欧派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0元(未实际支付)、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2514.4元在四件产品中分摊)等因素,请求法院酌定。

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反映,淘宝网上有多个店铺展示有商品链接名称含“欧派富”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产品等厨卫电器,上述产品的详情信息显示,吸油烟机产品的CCC认证证书信息载明为“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争议问题分析如下: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为酷太公司、境龙公司生产本案中,欧派公司提交的掌柜名为“leXXXXng”的淘宝店铺“欧派富OUPAIFU厨电”的录像视频、网页截图、时间戳验证文件及认证证书,以及欧派公司在该网店购买产品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截图、时间戳验证文件及认证证书,及当庭提交的产品实物,其中光盘里的录像视频流畅,与该网店的网页截图一致,反映的网店经营者信息与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网店注册信息一致,欧派公司在该网店购买产品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截图与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该网店交易记录中交易号为20181************25429605786的一单交易记录相对应;

欧派公司当庭提交的产品实物外包装箱有包装带包装、封箱胶带粘贴,外包装箱顶部有些许破损,但未发现有拆封痕迹,而且,产品实物的商品名称、外包装箱上标注的物流单信息与欧派公司在网店购买产品的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相一致,产品实物外包装箱上标注的产品信息标签、字样标识等与包装箱内的产品上标注的产品信息、字样标识相一致,因此,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欧派公司当庭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吸油烟机即为欧派公司在佛山市顺德区X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掌柜名为“leXXXXng”的淘宝店铺“欧派富OUPAIFU厨电”处购买的吸油烟机产品,即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真实。

而被诉侵权产品吸油烟机的外包装箱上标注了“生产商: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及生产地址、产品型号、标准等信息,上述信息与销售网店在该产品介绍网页中载明的产品CCC认证证书信息一致,亦与酷太公司的企业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其所有的证书编号为201**********563的CCC认证证书等信息一致,以及与酷太公司提交的《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授权书》相佐证。

因此,在酷太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吸油烟机是酷太公司生产。

对于欧派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境龙公司、酷太公司生产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使用说明书上虽标注了“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监制”或“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字样,但酷太公司提交的《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授权书》已证实境龙公司是在2017年10月10日至2018年10月9日期间授权酷太公司生产“欧派富”商标吸油烟机,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11月13日,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授权期限届满后境龙公司仍继续授权酷太公司生产“欧派富”商标的吸油烟机,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是境龙公司生产。

欧派公司主张境龙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犯欧派公司商标专用权及相应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酷太公司提出的其制造的是裸机,没有生产、销售标注“”的吸油烟机产品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首先,被诉侵权产品吸油烟机的排烟部件标注了“”商标标识,并非如酷太公司所称的产品上没有“欧派富”标识。

其次,酷太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生产的是裸机,上述抗辩亦与其答辩中称境龙公司对酷太公司的许可为普通许可,以及其提交的《广州境龙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生产授权书》反映的境龙公司授权酷太公司生产“欧派富”商标吸油烟机的事实相矛盾。

因此,酷太公司上述抗辩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欧派公司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本案中,欧派公司经注册依法取得第4378572号“”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现处于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包括燃气炉、消毒碗柜、沐浴用设备、厨房用抽油烟机等。

被诉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箱、产品说明书上均标注了“”商标标识,而被诉侵权产品生产时“”商标已公告无效。

结合我国使用汉字的习惯,“”商标标识的呼叫及主要识别部分为“欧派富”文字,已完整包含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欧派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构成商标近似,且被诉侵权产品吸油烟机与欧派公司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抽油烟机为同一种商品。

因此,酷太公司未经欧派公司许可,在吸油烟机产品上使用与欧派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已侵害了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酷太公司、境龙公司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欧派公司据此要求酷太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赔偿损失数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当事人对欧派公司因商标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酷太公司因商标侵权所获利益等均未举证证实,难以确定,故综合考虑酷太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期间、后果(酷太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欧派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权产品涉及吸油烟机一种产品,侵权行为自“”商标2018年5月27日公告无效至本案起诉前约一年,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虽反映淘宝网上有多个店铺展示含“欧派富”字样的燃气灶、吸油烟机等厨卫电器,产品详情中亦宣传吸油烟机生产者为“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但无产品实物等充分证据证实均是酷太公司生产)的情节,欧派公司“欧派”商标知名度较高,以及欧派公司为本案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考虑欧派公司采用时间戳方式取证,支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分摊到本案约1000元,其主张的律师费未举证证实)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酷太公司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70000元。

欧派公司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酷太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欧派公司第43785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商标的吸油烟机产品;

二、酷太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欧派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共70000元;

三、驳回欧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欧派公司。

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共8820元,由欧派公司负担4000元,酷太公司负担482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首先,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涉案注册商标的使用时间较长,且欧派公司及涉案注册商标也获得过一定的荣誉称号,欧派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较高存在错误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由于被诉侵权产品是酷太公司生产的产品,欧派公司从淘宝网店上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可以证明酷太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后将其投放市场,故一审法院认定酷太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后,欧派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欧派公司的“欧派”商标入选第六届中国橱柜行业标志性品牌,可以反映欧派公司至少至2016年仍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酷太公司以欧派公司近三年未使用其注册商标为由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酷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酷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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