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4民初45号之一 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南城翠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15782098XO。
法定代表人:陶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龙,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莉红,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化县佳丽斯家纺店,住所地: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4MA2Y50AJ8E。
经营者:张云香。
被告人:虞发旺,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宁化县翠江镇中山街**。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凤,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化县佳丽斯家纺店、虞发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以无证据证明宁化县佳丽斯家纺店系虞发旺与张云香共同经营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虞发旺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虞发旺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佳丽斯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虞发旺的起诉。
审 判 长 陈翔熙 审 判 员 黄国庆 人民陪审员 崔永德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